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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省优良工程申报程序:
  (一)施工企业或建设(开发)单位应当自愿书面申报。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的依据为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
  专业工程根据工程各自的特点,按照相应的专业标准进行评定。
  (二)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区市及以下管理项目,由设区市质监站评审后,择优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推荐上报。
  (三)省管项目直接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报送。
  (四)专业性工程项目,由其省级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审后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推荐上报。
  第八条 省优良工程申报材料:
  (一)省优良工程申报表;
  (二)省优良工程审定责任卡;
  (三)施工企业年度创优计划;
  (四)工程概况;
  (五)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六)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备案表;
  (七)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
  (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九)消防、电梯等专项工程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建筑节能评定书;
  (十一)评价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报告;
  (十二)特殊工程的分包验收记录(如网架、幕墙、电梯等);
  (十三)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及其说明;
  (十四)质量评价加分证明;
  (十五)住宅工程用户回访记录(要求100%对住户回访,未入住的要有建设单位出具证明)
  (十六)评价标准中重要的评价项目资料;
  (十七)项目周边环境安全的有关说明及材料;
  (十八)室内环境的质量检测报告(封面及结论复印件);
  (十九)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省级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优良工程证书;
  (二十)建筑物正背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张。
  本条第十四款加分证明是指:
  1、获得部、省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示范工程奖证书复印件;
  2、使用节能、节地、环保等先进技术及施工过程采取先进施工技术的材料证明;
  本条第十六款重要的评价项目是指:
  1、钢筋砼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2、钢结构焊缝内部质量检测报告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  固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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