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0万元以上或中等以上规模的构筑物工程;
5、3000m2以上的园林建筑;
6、1000m2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7、长度10km以上的高速公路,20km以上的高等级道路工程;
8、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土木工程。
本条第六款所列工程不予受理是指:
1、违反建筑管理法规的工程;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
4、使用国家、山西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5、保密工程和竣工后隐蔽的工程;
6、存在工程质量纠纷的工程。
第五条 省优良工程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和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按省《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和省《居住建筑节能技术规程》(DBJ04-239-2005)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工程。
2、工程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合法。
3、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施工单位自评,监理等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已出具评价报告,评价为优良,并且节能效果达到当地节能标准的工程。
4、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经设区市审定为市优良工程,且验收备案并经半年使用期。工业交通等项目要求投产试运行并经过相关部门正式验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且取得专业质量监督站的优良证书。
申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年内申报。
第六条 省优良工程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必须是单位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总包或主承建单位;多家施工企业承建的特殊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申报。
主要参建单位可以同时申报参建工程优良评审。申报单位在《山西省优良工程申报表》中应如实填写监理和主要参建单位的内容。监理单位在工程创优中成绩突出(需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专业参建单位所承建的工程(地基处理、专业装饰装修、安装等)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且工程评价为优良的相关单位,在单位工程己评优的基础上,可发相应的优良工程参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