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6]44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市(专业)质监站: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施工企业的创优积极性,以质量优良工程为样板带动全省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将《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良工程是代表省级先进工程质量水平的工程,是申报我省“汾水杯”质量奖的基本条件,凡申报“汾水杯”质量奖的工程,必须是省优良工程。
第三条 本评审办法由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优良工程申报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单位工程或者建设项目可以申报:
(一)4000m2以上住宅或总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设施配套齐全的住宅建筑群;
(二)4000m2以上的办公楼、商场、综合楼、宾馆等公共建筑;
(三)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
(四)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农林水利、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中的单位工程;
(五)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工程,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也可申报。
(六)违反国家、省有关建设市场管理政策规定的工程不予受理;
本条第四款所列举的建设项目中的单位工程是指:
1、4000m2以上多层厂房或300万元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30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工程;
2、长度1000m以上的隧道,500m以上的桥梁;
3、桥面面积2000m2以上的立交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