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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府办〔2007〕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新一届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为进一步改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现将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领导重视。市政府常务会议是法律规定的市政府领导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战略部署,依法行政,推进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高层次的决策性会议。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重要性、权威性、严肃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及材料原则上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发送,各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上网查收,并按会议通知要求及时填报会议回执。单位行政正职领导要安排好工作,按会议通知要求依时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行政正职领导因故确实不能与会的,应向市长办公室或市府办公厅请假并说明原因,并安排副职领导列席会议。除议题主办单位外,其他列席会议单位的领导不得带助手参会。议题主办单位可带不超过2名助手参会,但需事先征得市府办公厅的同意。

  二、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各单位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应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有关单位,对重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经协调仍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问题或分歧意见,主办单位应在相关说明材料中表述清楚,并按市府办公厅的要求依时印送材料。对非本单位主办的议题,列席会议的单位也应在会前认真研究议题材料,充分准备意见。

  三、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列席人员进入会场,应关闭移动电话;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要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市政府领导和各单位的发言;发言时要简明扼要(其中议题主办单位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紧扣议题内容,直接针对具体条文陈述意见,所陈述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正式意见。会上因时间关系未能陈述的意见,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交议题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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