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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6]45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确保住宅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后,应当及时填写分户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返修或者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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