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3、新标准及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4、工作业绩情况;
5、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监督机构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检查有关资料;
(三)随机抽取近两年内的受监工程(在监、竣工各2-3个)作为受检
(四)实地检查受监工程状况,检查有关监督资料,并听取参建单位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五)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六)写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考核监督机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在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相关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本条第三款相关情况是指:
1、没有委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4、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监督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5、因严重失职,致使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6、无工作场所及整体技术水平、监督检测装备无法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
7、未按规定要求上缴管理费的。
第十六条 考核监督人员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培训考试合格;
(二)检查有关资料;
(三)实地检查受监工程状况,检查有关监督资料,并听取参建单位对监督人员工作的评价;
(五)听取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工作的评价;
(六)写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监督人员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满足第七条规定且监督工作质量较好,考核合格。监督人员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认真履行《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二)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
(四)不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有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被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二)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成立文件;
(三)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四)监督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资格证书;
(五)各项管理制度;
(六)检测设备证明材料;
(七)办公场地证明。
第十九条 省质监总站应组织考核专家组对全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和人员,颁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监督机构资格证书、收费认可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对考核工作质量负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其间暂停实施质量监督,所监工程由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对整改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格,并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