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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6]45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市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使监督机构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培训考试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省、太原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和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其它市(含县级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县(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初级技术职称和7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相应数量的监督人员,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各县(区)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市(含县级市)机构可按10--15万m2建筑面积配备一个监督员计,并不少于10人;专业人员结构合理、配套,其中建筑工程水、电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8;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市政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道路或桥梁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其它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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