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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豫建[2007]14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落实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河南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6〕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现对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程序和方法
  1.住宅工程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分户验收,进行首次分户验收时应将分户验收方案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及时对分户验收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复核,以保证分户验收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2.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核查建设、监理、施工的验收组织形式、人员资格等;
  (2)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相关记录表,是否对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时进行了检查;
  (3)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各参建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抽查数量:三个单元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二个单元以下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每户选取应综合考虑楼层、户型、装修特点等情况)。抽取的每户将按提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内容全数检查,并核查其相符率,如果其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一致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
  3.抽查结果相符率的要求:
  (1)观察、手摸等方法检查的质量项目应全部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2)监督站及分户验收小组实测实量项目与验收标准的最大偏差,应满足极限偏差(既1.5倍允许偏差)的要求。
  (3)抽查的相符率应大于80%。
  4.对抽查结果处理:
  (1)每单位工程所抽检项目全部相符或所抽检只有一户出现两个不相符项目时,以及每户最多只出现一个不相符项目时,视其验收结果有效。
  (2)每单位工程抽检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同一个项目不符合时,应责令开发、监理、施工单位对该项目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3)每单位工程抽检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二个及以上项目不符合时,应责令开发、监理、施工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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