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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印发的《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群体的关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对促进小康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要切实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宣传,引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自觉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并安置残疾人就业,主动按规定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因各种原因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自觉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实、协调和服务工作;做好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要从应缴就业保障金部门的预算经费中抵扣。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做好代征工作。
  四、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各级统计、工商、人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准确数据,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管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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