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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栏港经济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栏港经济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通知
(珠劳社〔2007〕14号)


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珠字〔2006〕16号)、《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6〕48号)及《印发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高栏港经济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承担高栏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统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保障监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责及业务管理工作,对港区范围内的劳动保障事务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二、港区范围内的下列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办理,由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加具初步意见,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以市劳动保障局的名义作出。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设立的审批;
  2.外国人在珠海就业核准;
  3.台港澳人员在珠海就业核准;
  4.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含职业病)认定;
  2.职工退休的核准;
  3.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审批;
  4.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机构负责人、机构名称的核准;
  5.市外工人调动(含招收市外各类技术人员)的核准。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三、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高栏港经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承担港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庭办公场所、人员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由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落实。
  四、港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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