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新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通知
(珠劳社〔2007〕13号)
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国家)高新区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珠字〔2006〕15号)、《印发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6〕53号)及《印发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高新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以下简称区局)承担高新区范围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统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责及业务管理工作。
二、高新区范围内的下列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委托区局办理,由区局加具初步意见,经市局审核后以市局的名义作出。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设立的审批;
2.外国人在珠海就业核准;
3.台港澳人员在珠海就业核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职工退休的核准;
2.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审批;
3.市外工人调动(含招收市外各类技术人员)的核准。
三、下列事项由市局负责,区局予以协助: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含职业病)认定;
(二)劳动保障监察;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四、高新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由区局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高新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高新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险事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七、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选派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高新区选派3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共同组成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作为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派出机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统一管理,负责开展高新区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察中队办公场地由高新区提供。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市局负责,监察协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高新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