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监管责任。各级阳光办主要负责本地培训任务控制指标的分解,督促基层阳光办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对基层工作进行检查。市、县级阳光办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管,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和转移就业关。在每个培训班次第一节课、随堂抽查、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县阳光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见附表6)。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助资金的核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补助资金,核查后及时拨付到位,禁止将资金先行切块拨付到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负责。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管理评价。全国阳光办将依据各地工作进展、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对各省阳光办开展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办法”另行下发),并将评价结果与次年任务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各地阳光办要参照省阳光办做法,对本地阳光办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次年任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2007年,全国阳光办将开发并积极推广阳光工程网上监管系统,对项目实行数据库管理,跟踪各省培训进展,对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我省也将对设区市、扩权县(市)进行系统管理和网络跟踪。
(四)实行动态管理。各级阳光办要依据月报统计情况,对本地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慢、确实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
(五)加大奖惩力度。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省阳光办将在次年相应增加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将在次年相应减少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基地招标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违纪问题,以及与培训机构联合套取阳光工程资金的阳光办,2年内取消其承担阳光工程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八、加强政策培训和工作宣传
要加强对各级阳光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阳光工程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项目制度的落实和规范管理。要加大阳光工程工作宣传力度,充实宣传内容,充分挖掘当地在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务工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要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2007年,全国阳光办将结合阳光工程实施三周年,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