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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科技培训是农业产业内培训,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实施。
  三、补助标准
  2007年,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示范性技能培训按照27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创业培训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农业科技培训按照15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引导性培训由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按最高不超过5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重点用于引导性内容培训和宣传组织推广阳光工程。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要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捆绑使用,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时间制定出相应的补助标准,原则可参照以下标准制定:培训时间为15-20天,补助标准为200元以内;培训时间为21-60天,补助标准为200-600元;培训时间为61-180天,补助标准为600-8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农民参训的具体补助标准必须依据培训实际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项目实施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项目管理经费,切实保障管理经费的落实。基地的认定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进行运作,筛选认定一批培训信誉好、设施设备完善、贴近农民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各培训机构采取先行垫付培训补助资金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待培训结束转移就业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确保财政资金让农民直接受益。各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试点,逐步推广培训券制度。
  四、制定工作方案
  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地任务申报情况、上年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年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制定了2007年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的培训任务控制指标。现随文下达(见附表1)。请各市、扩权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控制指标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于4月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和扩权县(市)资金申请报告,于4月20日前预拨资金。逾期未报资金申请报告的,省财政将不预拨补助资金。各地要及时将示范性培训任务控制指标进行分解,并抓紧制定本地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必须明确不同培训时间的人数比例和补助标准。各地于4月15日前将本地的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资金安排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见附表2)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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