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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的有关规定,将建工人身意外险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必须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前交付给施工单位办理投保。

  施工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七、建工人身意外险取费以施工承包合同价为基数并实行差别费率: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费率为2‰;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费率计算式为(2-0.0001X)‰,X为施工承包合同价,单位万元;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费率为1‰;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但不低于50万元。

  按上述费率计算保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投保。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工人身意外险取费标准计取费用,不得作为投标优惠条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建工人身意外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的建工人身意外险凭证提供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九、建工人身意外险每一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十二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一万元;意外伤害致残保险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十万元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确定。

  十、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预防工作,努力减少和避免施工伤亡事故。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预防工作情况和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率,在规定记取保险费的基础上实行浮动。

  十一、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检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建工人身意外险。对未办理投保的,要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必要时应当向当地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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