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云建建〔2006〕715号)
各州、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风险,进一步理顺并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人身意外险)各项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统一实施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设备安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法办理建工人身意外险。
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工人身意外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统一实施。择优选择部分保险公司统一承担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
各州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工人身意外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工人身意外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工人身意外险的范围是工程施工期间、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活动相关工作,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甲方代表、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以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人员。
四、建工人身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投保人为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统一办理,并负责相关投保理赔事宜。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由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办理,并负责相关投保理赔事宜。
五、建工人身意外险期限自保险费到账次日零时或约定的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