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直属机构:
2006年7月6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运政办传字[2006]58号),对全市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事件的报告范围、报告时限、报告内容和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各类突发事故没有提出具体报告要求。为了使市政府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市各类突发事故动态,及时指导各级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现就全市发生2人以下死亡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凡全市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各类突发事故,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主管部门都要在事发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范围包括突发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食物中毒、恶性刑事案件、道路交通以及其它非正常死亡事故。
二、报告形式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仍执行运政办传字[2006]58号通知,按时限、按要求办理。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各类突发事故,填写《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卡片》并加盖公章。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确定一名专门承办人员,并于9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卫新平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市政府值班室具体承办。联系电话:2660912,传真:2665016。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基层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掌握、上报各类突发事故情况,做到不漏报、不迟报。要本着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在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把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社会稳定。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市政府办公厅对全市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行全面考核。凡发现隐瞒不报、迟报、漏报者,要予以通报批评;凡因处置不当酿成严重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对信息报告工作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年终评比总结。
(四)全市各级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凡得到情况属实的突发事故信息,均可向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新闻媒体在报道事故情况的同时,要注意报道各级各部门采取的处置措施,为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确保稳定团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