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培训与教材
1、承担技师培训任务的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要求,注重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学时,培训结业后,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报条件资格材料凭证。
2、省中心将于适当时候,组织全省高级考评员培训班和考务人员培训班,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3、培训教材。各培训单位可向省中心资料部征订。电话:0311-87036956 87035026。
九、命题与阅卷
1、命题:由省中心组织专家命题。
2、阅卷:理论知识试卷由省中心统一组织阅卷。技能操作和论文答辩成绩由省派高级考评员评定。
十、考务要求
1、各考区负责安排考场、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考点要集中,考场要达标。
2、高级考评员凭省中心核发的派遣单参加本年度考评工作。本人签章须在省中心备案。无高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无派遣单的人员,省中心不予认定其考核成绩。无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考评员的考区,不组织该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省中心将择时对考区的准备工作进行技术检查。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统一派鉴定督导员赴各考区实施质量督导。
4、各考区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器”录制考生信息和工种代码,考生信息要准确,工种代码要规范。
5、各考区须于8月底前,将电子版和文字版的“职业技能鉴定名册”、《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表》、《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个人资料表》、考生撰写的论文等报省中心。各考区要于9月30日前,将《河北省技师考评考务安排表》报省中心。
6、考生需填写的考评表以及各考区需填写的考务安排表,按省中心提供的表样制发。
7、省中心于考评前一周,向各考区发送准考证。
8、考生的答卷(答题卡)、评分表等,由各考区于考核结束后72小时内封送至省厅。集中阅卷评审,统一公布成绩。
十一、工作要求
1、各考区要加强对技师考评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规范实施,严谨考务,督导到位。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鉴定质量,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
2、严格把关,履行手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资格审核工作经办负责制。省厅对各市申报资格审核环节不规范、经办责任人不明确的材料将退回重新办理。各考区要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技师考评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