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评等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上述各职业(工种)。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车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焊工、维修电工、铣工、磨工、镗工、锻造工、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修理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纺织纤维检验工。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由省中心集中考评,具体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申报条件
1、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2、用人企业或单位推荐的,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
3、在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六、考评项目、方式和日期
1、考评项目:分为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写作及答辩四项,各占100分,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单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在次年补考。在全部考核成绩和综合评审合格的当年,由省厅核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2、考评方式
综合评审:由省中心组织高级考评员对考生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成就和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
申报资格终审与综合评审同步进行。资格终审或综合评审不合格者,不参加鉴定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答题卡方式进行。
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仿真模拟方式进行。
论文写作及答辩:采用考生个人撰写论文,评委根据论文内容和本职业(工种)技术等级要求出题,考生现场口试或笔试方式进行。
3、考评日期
评审:2007年9月15日至9月21日
考核:2007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
七、报名办法
申报人持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照片等相关证明和材料,到所在地技能鉴定中心报名,填写《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表》。报名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各市鉴定中心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准。对需要进行培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技师资格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