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相应审批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及以下资料报送审批机关。
(一)规划部门意见;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相关部门批文;
(四)工程勘察成果资料;
(五)省外设计单位入省备案表;
(六)其它所需资料;
审批机关应在接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业主单位说明其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六、工程初步设计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主持,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专家的意见。对于规模较大及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专家预审。预审通过后,再召开审查会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概算要重点予以审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七、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召开审查会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文件。
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应在确认设计已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或业主单位已落实工程建设必备的前提条件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八、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对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建筑节能、抗震设防标准、工程投资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