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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细则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由受纪检监察机构委托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对该单位给予降档降位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在要求期限内未能贯彻落实的;
  (二)本单位内部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不正之风滋长甚至出现违纪或腐败问题的;
  (三)对苗头性、倾向性违反党风廉政法规和违纪问题不及时制止,致使滋生蔓延酿成后果的;
  (四)本单位内部出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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