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每年中期,要组织厅、处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对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回顾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薄弱环节搞好整改,确保责任履行到位。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与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项考核。
(一)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组织。
(二)考核内容为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反腐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法。在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时,要吸收一定范围相应数量的人员参加。
(四)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提出,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厅党组或上级纪委报告,由厅党组责成驻厅纪检组牵头调查处理。
(五)根据考核结果和纪检监察机构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做出总体评价,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向厅党组报告。
(六)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每年一月,厅党组向省纪委,各处室、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向厅党组写出上年度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材料、述职述廉报告、责任追究结果及其他有关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规定和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