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是:
  (一)负责落实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一至第六项要求。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执行廉洁从政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分析一次本单位廉政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
  (三)对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做好防范工作。
  (四)坚持行政权力、服务和内部管理事项公开透明运行,自觉接受监督。
  (五)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本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责任内容是:
  (一)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分管业务中可能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活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分管单位和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发生的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防止严重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确保责任履行贯穿全年始终。
  (一)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党组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为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规定。
  (三)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督促纠正。属于党组(党委、支部)的问题要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省纪委报告;属于单位领导班子和正职的问题,向该领导班子正职进行函询并限期纠正;属于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责成该领导班子正职找本人谈话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必要时进行戒勉谈话或函询。
  (四)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查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