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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厅党组及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处(室)、单位要在组织协调上发挥作用,参与单位要主动搞好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条 厅党组书记、厅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包括:
  (一)负责落实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自觉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三)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四)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对发生的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生的严重腐败和违纪问题,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向上级报告并组织初步了解;对上级的调查、处理,要积极支持、配合。
  (五)在本单位每年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亲自动员部署,定期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部署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要以党组名义作出部署,制定有效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七)亲自过问和批办案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要有明确态度,亲自阅批。并认真组织力量查处。
  (八)关心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坚决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 厅党组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是:
  (一)主管成员要协助正职抓好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和活动,要亲自谋划,组织实施;每半年组织分析一次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规定和措施。
  (二)其他成员对分管处室、事业单位和系统对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中可能涉及党风廉政方面要求的活动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及时了解掌握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生的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要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严重不正之风和发生重大违纪问题。每年要听取一至二次分管单位主要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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