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厅党组及其成员,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各单位正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按照本细则要求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劳动保障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六条 厅党组及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努力构建我厅惩治和预防体系,在保持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三)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相关理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防止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六)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使用干部,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人事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监督检查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情况,纠正违反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