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劳社党[2007]13号)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厅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和《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冀发[2006]17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之中,作为加强我厅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业务工作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