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销售现场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意向的,买方或卖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订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符合规定条件商品房的,责令限期纠正,可处3万元的罚款。房地产中介机构隐瞒事实,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强化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并限期办理。同时要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了解商品房交易的程序,使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主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工作,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要充分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建立商品房销售基础数据,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办理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和抵押登记,必须查实该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过交易或抵押登记。已办理过的,不得重复办理。
八、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的,要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动态数据,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公布商品房销(预)售、价格等信息,公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向社会提供公众信息服务。尚未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城市,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营造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整顿工作,对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查处,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今年3月底以前,省建设厅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的房地产交易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向全省通报抽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