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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7]33号)


各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国家和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商品房预(销)售的法律、法规,但个别城市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存在着违规预售、一房多售、预销售合同不办理备案登记等违规行为,既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认真审查,严格执行《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领人,必须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合法持有人);严禁给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预售许可证。
  二、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套数编号核发相应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上要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合同专用防伪印章,一房一份合同,防止一房多售现象的发生。销售合同作废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作废合同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换领。
  三、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95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相应的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得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订金等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同时,相关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等信息,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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