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态评估原则。对示范点创建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淘汰更新制度,努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使创建活动充满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对拟确定的示范单位,要严格考核评估,保证质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对确定的示范点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年评估一次,对达到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的省厅统一制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示范点”标牌。对起不到示范点作用的要取消示范点资格;未列入系统政务公开示范点范围的单位,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也可以向上一级单位进行自荐。
(四)注重实效原则。示范点创建活动要与政风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与推进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紧密结合,促进劳动保障部门职能转变;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纳入到创建活动中,使创建活动自始至终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过程。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创建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活动内容,丰富创建形式,整合资源力量,创造性地推动工作,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取信于民,使之真正成为一项惠民工程。
三、方法步骤
(一)推荐上报阶段(1月-4月)政务公开示范点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针对劳动保障工作实际选择确定,于4月15日前将确定推荐的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示范点单位上报省厅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创建实施阶段(5月-8月)各级示范点的创建活动,要紧密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和本单位特点,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已下发)和本意见明确的示范点建设标准实施。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10月)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推荐的省级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进行督导检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示范点的督导检查,确保各示范点年内达到建设标准。
(四)评估验收阶段(11月-12月)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系统政务公开示范点进行评估验收。
四、建设标准
要把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措施,积极推进示范点建设。
(一)组织领导健全有力。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能够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协调推动作用;工作机制顺畅,示范点建设方案切实可行、操作性强,有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保障,能够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