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部门职责。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山老区农村卫生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部门要完善乡村卫生机构建设和人才培训,规范医疗机构行为,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水平;财政部门按年度保证农村医疗机构房屋建设、设备更新、人才培养和人员工资等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发改委合理规划,加快山老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编办2007年上半年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新农合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人事部门2007年制定并实行医疗卫生人才向农村特别是山老区流动的优惠政策。乡镇政府帮助村委会为村卫生室解决房屋地基和业务用房问题。
(三)保证卫生经费投入到位。市、县两级政府实行山老区农村卫生经费投入负责制,每年要按有关规定增加对山老区卫生的财政性经费投入。用三年的时间,使山老区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基本设备达标,按照国家对每个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投入40万元,每个中心卫生院基本设备投入25万元,一般卫生院基本设备投入10万元的要求,市、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保证。市级财政要为每个乡镇卫生院每年提供两人的学习培训经费,按60元/人·×30天的标准计算,并对山老区村级卫生人员,每年提供一人的培训补助费,按每人补助200元计算,此两项费用一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每年要给乡镇卫生院培训两人,培训时间半年,以50元/人·天标准计算。每年给村卫生室培训1人,培训10天,按30元/人·天标准计算,所需费用一并列入财政预算,予以执行。同时,县级财政应保证乡镇卫生院人员全额工资、福利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劳务补助。
(四)对志愿到山老区农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政策。对学习医疗卫生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山老区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工作者,应给列编,并实行全额工资加上浮一级工资,优先1-2年晋升职称,人员档案在县(市、区)人事或卫生部门保存。对连续15年以上在山老区乡镇卫生院(不含县城所在地)工作,成绩突出者,奖励一级工资,非国家人员转为正式国家人员;同时,保证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退休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实行对口帮扶制度。市级医疗保健单位,对口帮助山老区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单位对口帮助山老区普通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对上级对口帮助下级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奖金在本单位领取,对口帮扶单位和个人实行工作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
(六)加强督导,实行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山老区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限期整改。山老区卫生工作要列入各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中,将考核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做为下年度工程立项、资金投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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