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乡(镇)、村卫生机构
每个山老区乡镇要有一所功能齐全、编制人员到位、基本建设及设备达标,能承担医疗服务的卫生院,保证山老区每个行政村有一所符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求的卫生室,为当地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为乡镇卫生院解决所需经费、在编人员工资或补助、基本建设基金。卫生部门应按照规定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齐配全与其承担的医疗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村委会应按规定为村卫生室提供不少于60㎡面积的医疗用房或房基。
(二)落实乡(镇)、村卫生机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核编原则按晋编字〔2006〕18号文件执行,山老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在执行上述文件的同时,实行全额工资。
(三)落实农村卫生政策
《中共运城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市、县财政按每个农业人口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对承担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村卫生室医生,每月给予不低于60元的专项补助”、“市、县级扶贫资金,以工贷赈资金,每年用于卫生扶贫的投入不少于3%”等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负责落实到位。
(四)加强乡村卫生人员培训
通过培训、轮训、定点帮助等多种渠道,力争用3-5年时间,使85%以上乡村卫生人员达到中专以上水平,能为当地农民群众提供较好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教、计生等基本服务。
(五)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山老区县农村力争在两年内全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县两级政府一定按要求,成立相应机构,落实配套资金。
三、实现山老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达标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重视山老区农村的医疗卫生工作,要把山老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总体规划,切实抓出成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各项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依照这个《决定》制定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应落实到位。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县两级成立老区农村卫生工作领导组,市级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建合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吴菊仙担任,成员由卫生、财政、发改委、编办、人事局局长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