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须加盖“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章”或“珠海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章”钢印。发放对象属男性年龄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可认定为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注明领证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对“发放对象”中的(五)、(六)、(七)类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策范围”栏内标注“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内容。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领证人员,要具体标注《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限。同时,须在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上注明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已领证的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不得再凭《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公示制度。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时,必须按照规定在街道(镇)或村(居)委会公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失业前工作单位和失业证及低保证号码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时必须给予申请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回执》。
第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凡不符合发放条件或申领手续不全、证明材料提供不齐的,一律不得发证。
第四章 《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第十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建立台帐,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须及时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年审、注销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录入“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管理”,建立全面、准确的数据库,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查询和核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