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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五)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指供销合作社原具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或以原固定工(含干部)身份调动到供销合作社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企业失业军转干部;
  (七)被用人单位招收或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3545”(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人员。
  (五)、(六)、(七)类人员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以下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
  (三)2006年1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四)2006年1月1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五)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

第三章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香洲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的失业、就业人员和全市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香洲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失业、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斗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金湾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含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或《珠海市求职登记卡》(已被用人单位招收的免交)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彩色小一寸相片2张,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符合下列情况的,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企业失业军转干部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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