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5日)废止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6〕9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
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06〕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年审和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登记统计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办(镇)办理相关的工作。《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发放。
第二章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