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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字[2007]16号)


厅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23号),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做好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是解决劳动保障纠纷,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厅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行政调解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行政调解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有更换的要及时补充,确保行政调解员工作的连续性。
  二、 坚持先行调解原则,严格规范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办公室受理群体信访、劳动争议事项及时转送成员单位,指定经办调解员,明确调解时间,先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方式:
  1.电话调解。自反映人登记之日3日内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争议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作出记录,将申诉材料归档;
  2.发协商函调解。自反映人登记之日5日内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行政调解办公室致函解决争议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即时制作调解书,邮寄挂号发出,记录在册,将申诉材料、当事人回执和调解书归档;
  3.预约双方当事人当面调解。自反映人登记之日7日内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行政调解办公室当面解决争议的,工作人员当日制作行政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记录在册,将申诉材料、调解笔录和行政调解书归档。
  属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事项,行政调解办公室调解解决的应当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
  三、调解意见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重点向双方当事人讲清、讲透劳动保障法规政策,依据公平公正原则拟定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冀劳社办〔2006〕123号关于调解程序的要求及时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纠纷交转行政调解通知单》、《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表》、《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附后)。
  四、准确书写调解文书,正确使用调解印章。所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属于信访事项的,在制作行政调解书时,加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调解办公室印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在制作调解书时,加盖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由厅政策法规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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