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七)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八)有偿资金是指项目单位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的金融机构、组织或个人引进的资金,使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纳入招商引资考核指标。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资金,包括国外政府贷款,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只计任务,不计奖金(指有该项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
(十)招商引资单位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只能由项目落地单位和第一引荐人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分解引资额比例,不得重复计算。项目个数只能计入一个被考核单位。
三、提交材料
1、汇报材料一式五份。
2、招商引资考核的有关表格,加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或被考核单位公章。
3、引资合同(协议)。
4、受资单位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银行汇款的原始凭证等。
5、引进政府行为资金及亚行、世行、国外政府贷款的下达资金批文。
6、引进国外资金的外汇管理局证明。
7、引进国外实物资产的国家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
8、无形资产(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9、受资企业验资报告书。
10、引进实物的资产清单。
11、接受捐赠的资产清单。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检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