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31日)废止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运发〔2006〕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建设,加快全面建设运城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年终考核与半年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实行分值制,主要依据指标任务、招商项目、日常工作、指标基数等情况。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单位和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非考核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未下达任务的单位)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类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于年底前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已签定合同或协议的从市境外引进的项目、资金、技术及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等方法,全面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步骤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确定一名副秘书长牵头,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具体承办,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抽调公道正派、懂业务的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接受相关知识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