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摸底和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4月20日)。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组织镇(街道办)、村(居)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清查,分别建档造册,发出《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调查登记表》(附件1),并动员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和消除隐患工作。各“三小”场所应对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自查自改,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组织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场所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其认真对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各镇(街道办)要组织村(居)干部逐一上门督促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相关场所填写《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检查登记表》(附件2),并于4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镇(街道办),各镇(街道办)于4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至区(经济功能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于4月20日前将摸查整改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7年4月21日至11月30日)。市、区(经济功能区)各职能部门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办理各项审批、年审工作要严格审查其消防安全条件,对没有办理消防手续的场所,应以书面督促其限期向消防部门补办,并将其列为本部门事后监督的重点对象。对公安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已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业整顿的场所,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应通报相关部门,任何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审批或通过相关证照的年审。从4月21日起,各区(经济功能区)组织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对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所有场所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作如下处理:
1.对现有“三小”场所,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其中,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检查登记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取措施督促进行整治。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而又已投入使用的其他场所整改符合要求后,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检查或消防审核、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复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还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对没有取得相关消防手续的“三小”场所和其他所有场所,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自行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将名单汇总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发布,要求各相关部门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3.对依法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查封、取缔、责令停业等处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应对其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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