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就业服务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有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广泛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基础上,扩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标准。鼓励和支持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参与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培训网络。实现煤炭等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逐步完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为农民工成长创造条件。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贫困农村劳动力办理技术等级证书和特殊岗位上岗证书的费用实行减免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建设厅、安监局、扶贫办、农业厅、工商局、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分别负责)
五、探索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六、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以输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加大教育经费支持,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从制度上予以研究解决。(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分别负责)
七、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制度。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向,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完善农民工城市落户政策和条件。鼓励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逐步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设区市制定。(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等分别负责)
八、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信访工作,认真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土地的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或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省农业厅负责)
九、建立农民工信息统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建立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统计指标体系,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我省农民工信息统计制度。(省统计局和河北调查总队牵头,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