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民工工作调协机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提高干部的素质,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市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制定农民工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检查督促各市、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及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省农民工办牵头)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同时,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单位的2007年工作要点,并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关于贯彻落实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全省农民工工作,巩固扩展成果,推进制度创新,夯实工作基础,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7〕3号)确定的2007年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十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基本开户银行按期预存相当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专门垫付拖欠工资,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建设厅、工商局、公安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执行用工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制定和推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严禁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大力推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的上一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定集体合同,以此规范用工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
三、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监督,发动职工参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特别是女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安监局牵头,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建设厅、监察厅、公安厅、省妇联、省总工会等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