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以及劳动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内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咨询点。合理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酌情减免农民工法律服务的费用。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农民工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推动公证工作介入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解决。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在申请移送、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调解作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的文件精神和司法解释,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省司法厅、高法院、财政厅分别负责)
十三、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把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解决,及时调处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度,积极争取各市县采用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探索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加快制定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省农业厅、省农办共同负责)
十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增加农民转移就业容量
落实对农口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民转移就业的市场容量。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落实国家科技部
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动员并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星火计划”的发展,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村劳动力依靠科学技术实现在当地转移就业。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制定我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省发改委和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厅、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农办、省妇联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布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研究整合支农资金,改进支农资金管理方式。加大对农林水利、优质粮食产业、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改扩建农村公路等工程建设的投入,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加快建立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民在政府支持下自愿筹资筹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标准,深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认真实施《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实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制定加快全省重点镇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金融对重点镇发展建设支持力度。完善小城镇功能,增强小城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能力,提高小城镇对人口的吸纳能力。支持小城镇发展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提高小城镇经济的集聚能力和竞争力,鼓励农民工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省发改委和建设厅牵头,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科技厅、农业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农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