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做好社区农民工管理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居民自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教育文化设施,提供农民工自我学习的条件,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相互融合。启动农民工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体系试点。推进农村敬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设施建设。
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农民工住房需求,有条件的市可建设农民工集中居住公寓,用工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印发的《改善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建设和管理。(省建设厅牵头,省民政厅、发改委、教育厅、文化厅、劳动保障厅、人口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各级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作用,监督企业平等对待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先评优。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指导各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务公开,以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省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一、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制度
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做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探索实行农民工居住证制度,有条件地逐步放宽农民工城市落户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实行优先准予落户的政策。继续在经济比较发达和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地区开展由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管理本地流出人口的警务模式。(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二、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