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职业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的责任。
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特别是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达到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标。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对不按要求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的,一律不予颁证和办理延期手续。组织对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在农民工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中增加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的内容。(省安监局、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建设厅、农业厅、监察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四、统筹城乡就业,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
统筹规划和管理农民工就业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开展以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为目标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的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查处取缔“黑职介”。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推动建立健全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和县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建立农村劳务输出机制和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打造农村特色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满足吸纳农民工就业且符合信贷原则的企事业单位的贷款需求。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地组织农民工对外劳务输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等有关政策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公安厅、教育厅、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监察厅、工商局、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五、加强转移培训、技能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农民工跨地区培训的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大力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充分运用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和开发性金融政策,重点扶持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扩大农民工培训规模,拓展培训范围,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重点强化对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企业农民工上岗培训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继续实施《
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城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区学校教育资源,面向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制定我省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办法,大力培训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完善培训网络,加强示范基地的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万人培训、万人输出、万人脱贫”活动。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办好农民工业余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