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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沪医保[2004]2号)


各区县医保办、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
  为了确保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其参保的次月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以下简称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计入及计息
  (一)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在每个医保年度末,按缴费比例,分别计入当年帐户和积累帐户,计入办法如下:
  1.从业人员,按其单位和个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实际缴纳镇保医疗保险费的月份和基数计算缴费比例,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计入当年帐户,超过2%部分计入积累帐户。
  从业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年,其积累帐户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年帐户。
  2.被征用地人员,其一次性缴纳的门急诊补充保险费中,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帐户,超过2%以上部分计入积累帐户。
  被征用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年,其积累帐户资金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帐户;其领取养老金前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按缴费年限分摊后有结余约,在其按月领取养老金当年一次性划入当年帐户。
  3.参加过城保或者从外省市调入的人员,有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转入的,转入资金计入当年帐户。
  4.上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后,镇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按《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当年帐户中计入资金。首次领取养老金当月至年末,不足一年的,按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计息
  每个医保年度末,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按规定计息,计息额分别计入当年帐户和积累帐户内。
  三、个人帐户资金的使用
  (一)个人帐户中的当年帐户资金按下列规定使用:
  1、用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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