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委托,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省政府领导或省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省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经批准后,以省政府办公厅文的形式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5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二)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三)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四)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