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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闭47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闭47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非煤矿山整治领导组:
  自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以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47家企业整治后仍不合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治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安监局《关于严格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的通知》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7家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关闭。各地关闭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是国务院办公厅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体现,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依法办事,把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作为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整顿矿山生产秩序,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主要措施,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关闭工作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关闭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依照《全市未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运非煤整办字[2006]1号),由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人牵头,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监察、电力等部门组成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制定工作措施,逐矿实施。
  三、加大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对于文件中认定的47家非煤矿山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理火工品,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矿区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做到“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防止死灰复燃,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关实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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