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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运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市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卫生行政部门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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