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7]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拟定的《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三月)
根据近年来我省地质灾害的特点及趋势,为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的编制
根据《
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汛期强降雨期间或者之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避让,是汛期地质灾害应急防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的有效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以下简称“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于今年4月30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在当地村(居)公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群众转移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转移对象;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三)应急响应;
(四)转移工作的实施,包括应急发布信号、转移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或者安全地带;
(五)保障措施,包括生活安置及供给、医疗防疫、治安保卫等;
(六)其它相关内容。
以下范围内的群众应列为转移对象:
(一)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
(二)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
(三)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