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由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负责,省食安办、省财政厅配合,按照《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06~2008)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分解落实年度部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建设项目任务,加大建设资金投入,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
(九)由省食安办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各责任部门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由厦门市政府负责,抓好全国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十)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按照国家商务部等13个部门要求继续开展“三绿工程”活动,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队伍,构建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十二)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年度治理工作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由省食安办负责,按照省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和省级年度治理经费安排,提出年度重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直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省食安办备案。
(十三)由省食安办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及有关市、县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各级承担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50号)要求,加强执法联动,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水平。
(十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公安厅、省监察厅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对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的,加强协作,联合办案;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由省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对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工作,做好年度国家对我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并督促福州市政府做好省会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迎检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水产品、豆制品安全状况调查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