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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要求和工作职责,加强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水平。

  (五)由省质监局负责,开展全省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健全食品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实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复原乳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复原乳的生产秩序。

  (六)由省质监局、省经贸委负责,省食品工业协会配合,在全省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活动,推动食品加工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全行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七)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配合,推进食品电子监管网建设。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卫生厅、省工商局配合,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批发使用随附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质量抽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设区市酒类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基本执行酒类销售使用随附单制度。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口酒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保证进口酒质量安全。由省经贸委负责,省法制办配合,将《福建省酒类管理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项目,争取省人大批准。

  (九)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杜绝变质、有毒粮油及其制品进入流通市场。

  (十)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的监督抽查,定期对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由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做好用粮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配合工商部门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十一)由省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十二)由省粮食局负责,会同省粮食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组织粮食企业开展创建“放心粮油”产品、“放心粮油销售企业”活动,开展建立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诚信企业试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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