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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环保局制定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是降低污染负荷、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要求。目前主要污染物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削减指标已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级各部门就必须提高对减排工作的认识,下最大决心、用最大气力,充分挖掘潜力,下大力气做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作。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快建设减排具体项目和设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技术改造,深化治理工艺,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整治,多管齐下,确保减排工作取得实效。排污企业要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减排责任制。省里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门工作机构,挂靠省环保局。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各设区市要于2007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总量分解任务,签订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削减责任书,把总量削减责任分解落实到区域和企业,明确削减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
(省环保局 二○○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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